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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
2017-05-28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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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文件

校发〔2012〕116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

河南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高端,是培养高层次人才特别是拔尖创新人才的主要途径,导师对研究生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研究生导师”)是指导、培养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按照指导对象的不同分为博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和硕士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岗位的设置须紧紧围绕建设国内一流大学的目标,服从学校学科建设和学科布局结构调整总体规划的要求,有利于促进传统学科、交叉学科和新兴学科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培养和扶持中青年学术骨干;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提升学校服务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四条 研究生导师的选聘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按选聘分离原则进行。经遴选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并符合岗位需求条件者,由学校予以聘任。选聘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尊重同行专家的评议意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全面负责研究生导师的日常管理工作。通过定期考评与选聘相结合等方式对研究生导师队伍按二级学科进行动态管理,逐步建立并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淘汰机制,不断优化导师队伍结构,提高导师工作水平。

第六条 本条例适合学术型学位的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按照《河南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10〕79号)执行。

第二章 研究生导师的权利和职责

第七条 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权利:

(一)招生权。参与招生宣传、命题、阅卷、复试等工作,提出本学科研究生录取建议;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在尊重考生选择的基础上,导师可择优录取研究生。

(二)培养权。参与制定或修订本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根据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和研究生的实际情况,为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对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践活动、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等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项任务进行全程指导、监督。

(三)考核权。参与研究生学年鉴定和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并根据研究生的表现,建议奖励档次;参与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对于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提出中止其学习建议或其他处理意见;对本人所指导研究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习成绩、科研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建议是否准予毕业和授予学位。

(四)研究生指导小组参与权和组建权。参与本学科或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指导小组,也可以负责组建新兴学科或交叉学科或其研究方向的研究生指导小组。

(五)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和培养经费使用权。使用学校拥有的图书资料、科研设备,并根据学校财务规定,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

(六)受奖励权。参与学校及上级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设立的各种荣誉或奖励的评选,如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研究生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等。

(七)研究生研究成果署名权。研究生在校期间发表与学位论文研究工作有关并署名“河南大学”的学术论文,导师参与了指导和审核工作,经与研究生协商,可以署名联合发表,自然科学类导师一般应为通讯作者。

(八)学科建设与研究生培养政策建议权。就学科和学位授权点建设、研究生培养等问题,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和学校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八条 研究生导师的基本职责:

(一)依法执教。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熟悉并认真执行国家和我校关于研究生招生、培养及学位授予的有关规章制度,承担招生相关工作,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择优录取研究生,支持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与创新,实施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

(二)为人师表。弘扬优良学风,恪守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准则,跟踪学术前沿,开展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科研创新的能力,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文明教养和治学态度等方面严于律己,为研究生做出表率。

(三)教书育人。发挥导师是研究生思想政治教育、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教育第一责任人的作用,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全面负责,严格要求,了解和关心他们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身心健康、学习态度和科研诚信等情况,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教育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培养他们具备良好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质,具有勇于创新、实践、创业的精神和能力,做好研究生就业指导工作。

(四)实施和完成培养方案。实施并完成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开设高水平的研究生课程或主持专题讲座,及时反映本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与动态,夯实研究生学科基础,扩大研究生的学术视野;根据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指导研究生阅读国内外文献资料,选好学位论文题目;指导和定期检查研究生科研工作和学位论文撰写情况。

(五)合作培养。善于发挥研究生指导小组作用,与导师组成员一起共同培养研究生;寻找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专家,联合培养研究生。

(六)保证培养质量。培养研究生独立学习、研究和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学术论文,负责审核研究生的学术和学位论文,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把好论文质量关,向学校推荐优秀学位论文;客观、全面、准确评价所指导的研究生,做好研究生的学年鉴定、中期考核、毕业鉴定、奖学金评定等工作,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对不宜继续培养的研究生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七)合理使用经费。在学校财务规定范围内,统筹安排和合理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根据本人科研项目与经费情况,为研究生提供助研岗位并根据工作量支付一定数额的科研津贴或生活补贴。

(八)关心学科点建设。参与制定和实施本学科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申报科研项目,争取研究经费,培养学术梯队,做好本学科的省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学科以及学位点的申报、建设和评估工作;总结研究生培养经验,开展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探索和研究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规律,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承担校内外有关单位委派的学位论文评审工作或其他学术评价与咨询工作。

第三章 研究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作风正派,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身体健康,能认真履行导师的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及其以上时间在校指导研究生。

第十条 博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二)副教授和55岁以下的教授须具有博士学位。凡申请人为新增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可不受此款限制。

(三)有培养研究生的经历,至少已独立完整地培养过一届该学科的硕士研究生,或参与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该学科的博士生,培养质量优良;能够开出所申请学科1-2门博士生课程,有较为详细的教学大纲;具有独立指导博士生进行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撰写的能力。

(四)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居于国内本学科前列或有较高的知名度,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研究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主持完成或在研国家级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项以上,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培养博士生。近5年内,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过重要的科研成果。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学科大类分别要求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类学科。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B类以上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或有1篇发表在A类期刊(或SSCI、A&HCI源期刊),或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医)。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A类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3篇以上(含3篇),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际公认的相关领域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五)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为所申请学科内的研究方向,且特色突出,优势明显,并有能够协助本人指导该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由3名及其以上教授或副教授组成),能提供培养该方向博士研究生所需的图书资料或科学实验设备。

第十一条 硕士生导师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按校聘副教授对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截止到当年12月31日)。

(二)50岁以下的申请人须具有硕士学位。凡申请人为新增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研究方向的带头人,可不受此款限制。

(三)有培养本科生的经验,至少已完整承担过一届本科生的课程,指导过本科生的毕业论文,效果良好;或参与过硕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该学科的硕士生;能够开出所申请学科1-2门硕士研究生课程,有较为详细的授课大纲;具有独立指导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的能力。

(四)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工作经验,熟悉本学科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能独立从事创造性的研究工作,主持或参与过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或其他有重要价值的国际合作、国内横向研究项目1项以上(或体育和艺术学科中从事技能性研究者,参加过国际性和全国性赛事、演出、作品展览1次以上),有一定的科研经费用于培养硕士生。近5年内,在本学科领域取得过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其中,发表的学术论文按学科大类分别要求如下:

1.人文社会科学类(体育和艺术学科除外)。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C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3篇以上;

2.体育和艺术类学科。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C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从事技能性教学研究的申请人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一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文艺演出、作品展览、体育比赛中获得1项以上奖励(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一),论文可减少1篇;

3.自然科学类学科(含理、工、农、医)。申请人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B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五)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为所申请学科内的研究方向,且研究方向比较稳定,有能够协助本人指导该方向硕士研究生的学术队伍(由3名及其以上教授、副教授或讲师组成),能提供培养该方向硕士研究生所需的图书资料或科学实验设备。

第十二条 跨学科申请博(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单位尚无本学科博(硕)士学位授予权点。

(二)符合推动学科相互渗透,促进学科交叉发展,或培育新的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的需要。

(三)申请人在所跨学科领域已形成有特色的研究方向,主持完成或在研有科研项目,并且取得了显著的科研成果。其中,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上述第十条规定,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者须同时具备上述第十一条规定。

第四章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分为审定增列和认定增列两种方式进行。博士生导师的遴选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每年进行一次;硕士生导师的遴选每年进行一次。

申请人一般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提出申请,也可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在本一级学科或跨一级学科中有关的二级学科提出申请。凡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者,原则上,其申请的学科须与其作为硕士生导师所在学科相同或相关。

第十四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审定程序与办法: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拟申请学科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大学新增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跨学科申请人须填写《跨学科新增博(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申请表》,同时提交本人有代表性的学术论文、学术专著、获奖证书和研究项目等佐证材料。

(二)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研究生培养单位负责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并向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跨学科申请人的材料由跨学科所属单位进行初审和推荐。

(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推荐。申请人须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陈述和答辩,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答辩情况和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意见,对申请人逐一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出席委员人数2/3以上(含2/3),并达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1/2以上,方可作为博士生导师或硕士生导师推荐人选。跨学科申请人由跨学科所属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条例进行审核推荐。

(四)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硕士生导师遴选不进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博士生导师遴选实行同行专家通讯评议,由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在进一步核实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聘请3名校外相同或相关学科的专家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的博士生导师人选进行通讯评议。通讯评议同意票数达到2/3以上(含2/3)者,方可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通讯评议以同行专家匿名方式进行,专家名单严格保密,评议结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意见和通讯评议专家意见,对申请人学术水平和指导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人是否具备研究生导师资格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委员人数2/3以上(含2/3),并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1/2以上者,方为通过。

(六)校内公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名单在校内公示1周。

(七)异议处理。有异议者须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书面质疑材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调查核实后,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裁决。

(八)发文公布。公示期满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新增研究生导师名单。

与我校联合申报学位授权点单位的教学科研人员申请增列研究生导师,由该单位按照上述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向校内联合申报基层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名推荐,按照上述有关程序予以审定。

其他校外(本科院校、科研机构)人员,对学校的学科建设和研究生培养有实质性促进作用,其任职人员被学校聘任为兼职教授一年以上,符合上述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者,可以申请导师资格,并按照上述有关程序予以审定。此类人员还须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书(加盖单位公章);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出具的科研项目、奖励和成果清单(加盖公章);近5年内,申请人获得的科研项目下达书、科研奖励证书、科研成果(论文、著作或专利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我校相关学科2名博(硕)士生导师推荐书。

第十五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认定程序与办法:

(一)认定对象

根据申请人工作关系是否在我校,分为校内人员认定对象和校外人员认定对象。

1.校内人员认定对象

(1)新增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授权点的各学科方向第一学术带头人,此前不是研究生导师者;

(2)此前已在一个二级学科担任研究生导师,申请在同一个或跨一级学科的另一个二级学科担任同一层次研究生导师者;

(3)院士、省特聘教授、中原学者、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科技部“973”或“863”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杰出青年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的首席科学家或主持人。

(4)我校教师在外校已获得相关学科博(硕)士生导师资格申请转入我校相应学科者,或在正式调入我校工作前已具备相关学科博(硕)士生导师资格的教学科研人员。

2.校外人员认定对象

(1)根据合作协议,凡从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中央编译局等国家重大科研机构聘请的教学科研人员;

(2)原在我校工作已具备导师资格后调入其他单位工作的教学科研人员,或在我校新增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申请表中使用其研究项目、成果和奖项,且在新单位获得相关学科博(硕)士生导师资格者;

(3)与学校有紧密合作关系,或签订合作项目、或以命名奖学金、专项经费、政策扶持等形式与学校合作,在某一学科领域业绩突出,被学校聘为兼职教授的党政部门、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须按国内法律法规正式登记注册)的有关领导和专家;

(4)根据学校特殊需求,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本人愿意作我校兼职或荣誉博(硕)士生导师的国内外专家和社会贤达。

(二)认定程序与办法

1.本人申请。申请人填写《河南大学认定为研究生指导教师申请表》,提供近5年内获得的科研项目下达书、科研成果原件,或本人参与申报并获批的《新增博(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简况表》,或相关单位颁发的奖励证书、有效导师聘书和相关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出具的研究生招生培养情况证明材料。

2.研究生培养单位审核推荐。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导师基本条件,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进行审核,并直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送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提交最近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予以认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申请人是否认定为研究生导师资格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同意票数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出席委员人数2/3以上(含2/3),并达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人数1/2以上者,方为通过。

(三)公示、异议和发文。随校内新近审定的研究生导师一起进行公示、异议处理并发文。

第十六条 研究生导师的遴选实行回避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申请导师资格时,委员本人应暂时回避,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研究生导师的聘任与考核

第十七条 研究生导师资格的遴选与岗位聘任分别进行。岗位聘任分为初聘和续聘,根据本人科研条件和当年招生计划,每年聘任一次,聘期为3年。

第十八条 初聘上岗的条件与办法:

(一)上岗条件

1.博士生导师须主持在研国家级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项以上,硕士生导师须主持在研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科研项目1项以上。

2.新遴选的研究生导师,上岗前必须参加研究生院组织的岗前培训并结业;凡不参加培训者,不予以聘任。

(二)聘任办法

1.本人申请,填写《招收培养研究生聘任表》,跨学科申请人应填写《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聘任表》并须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和跨学科所属单位的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

2.各招生学科组成员根据上岗条件的要求、上岗人员到账科研经费数额和当年学校下达到学科所在单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数等情况,进行充分协商,向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上岗人员名单。

3.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确定拟初聘上岗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研究通过者,学校颁发聘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和人事处同时备案,进行考核与管理。

5.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向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供初聘人员名单,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与基层招生单位协商,安排初聘上岗人员招生。

第十九条 续聘上岗的条件与办法:

(一)研究生导师聘期结束后,经考核符合下列条件并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者,可以续聘上岗。

1.圆满完成研究生教学和指导任务。

2.博士生导师须主持在研省部级及其以上级别或国际合作项目1项以上,硕士生导师须主持在研厅局级及其以上级别或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项以上。

3.3年内,博士生导师发表的论文要求:

(1)人文社科类。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B类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有1篇发表在A类期刊(或SSCI、A&HC源期刊)上,或有1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自然科学类(含理、工、农、医学科)。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A类刊物上公开发表代表性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国际公认的相关领域的高水平学术期刊上。

4.3年内,硕士生导师发表的论文要求:

(1)人文社会科学类(体育与艺术学科除外)。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C类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2)体育与艺术类。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中文核心以上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或省级以上一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文艺演出、作品展览、体育比赛中获奖励1项及其以上(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前2,三等奖排名第一)者,学术论文可减少一篇;

(3)自然科学类(含理、工、农、医学科)。须独立或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学校规定的本学科领域B类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或者没有主持科研项目但在有关领域里取得突出科研成果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委员会审查确认的导师,不受本条(一)中第2、3、4款限制,可直接续聘上岗。

(三)续聘年龄

1.根据学科发展和博士生培养的需要,年龄超过60周岁的博士生导师须按照《河南大学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规定(试行)》(校发〔2011〕91号),每年办理延聘手续。原则上年满66周岁的博士生导师,不再进入研究生招生目录招收博士生;特殊情况者,如在学术界有重大影响,具有旗帜性作用,身体健康,本人愿意,可由校长直接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继续办理延聘手续。

2.硕士生导师年满58周岁不再招收新一届研究生,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后,不再续聘上岗。

第二十条 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

(一)跨学科或在两个二级学科同时担任研究生导师者,原则上每年只能在一个二级学科中安排招生,但可在另一个二级学科作为联合培养导师参与招生。

(二)已取得跨学科研究生导师资格的教师,每年应通过本人所在单位、跨学科所属单位和研究生院的资格审查,审查包括跨学科招生理由和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能力,即对学科交叉的理由、跨学科的科研课题、研究生导师本人及其团队具有指导和培养跨学科研究生的能力进行审查。

(三)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招生信息列入跨学科所属单位的招生专业目录中;招生复试工作由跨学科所属单位组织。

(四)跨学科招收培养研究生的指标及经费由导师所在单位负责。若跨学科所属单位特别聘请有关单位研究生导师在该单位学科点上招收培养研究生,经协商后,可由跨学科所属单位负责。

(五)跨学科招收的研究生,其报到、注册、学籍、学生管理工作由跨学科所属单位负责。

(六)导师依据跨学科所属单位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定其培养计划,按该学科的要求进行培养。

(七)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要由跨学科所属单位负责组织,并由该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位审核和推荐。

(八)跨学科招收研究生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跨学科所属单位负责办理,其学科栏目填写所跨学科名称。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导师聘任情况的考核与处理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每年一次定期(特殊情况下可以随时)对所聘研究生导师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考核报告,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导师,提请学校予以表彰或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的导师,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限期改正、缓聘、暂停招生乃至撤销导师资格的决议。

对不能履行职责导师的处理意见为:

1.长期(满一学年)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完成教学和指导任务,没有取得符合聘任要求的科研项目和新的科研成果的研究生导师,不予续聘但保留导师资格,限期一年改正;若仍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未被续聘者,撤销其研究生导师资格。

2.所指导的学位论文有1人次被省及其以上教育管理部门抽检质量为不合格的研究生导师,暂停一年招生,在下一次续聘时缓聘一年。

3.因身体原因长期(满一学年)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无故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能完成正常教学任务和研究生论文指导工作的导师,暂停其招生,其所正在指导的研究生转由本学科其他导师指导。

4.违法乱纪,不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学术失范,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并被媒体予以曝光造成重大影响的导师,撤销其导师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申请研究生导师资格。

5.因思想政治或道德品质等原因而受行政记过及其以上处分,不宜继续担任导师者,撤销其导师资格。

6.暂停招生后恢复招生,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本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步研究同意并提交报告,呈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缓聘后续聘,须经过研究生导师聘任资格考核;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后恢复资格须重新申请。

(三)做出限期改正、缓聘、暂停招生、撤销导师资格决议的程序,一般由导师所在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建议(必要时,也可由研究生院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决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或做出决定时,均应召开会议,到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票数达到全体委员人数2/3及其以上为通过。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研究生导师资格自然终止:

1.办理完退休手续者(个别因学校发展需要,并经校长批准的除外)。

2.外聘和兼职研究生导师与学校脱离合作关系者。

3.申请自愿放弃者。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做出任何决议或决定时,均应召开会议,出席委员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含2/3),方可开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若有与上级新文件规定不符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二十四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可根据学科发展状况、导师梯队情况,可制定并实行高于本条例要求的遴选和考核条件,报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08〕21号)和《河南大学硕士生指导教师条例》(校发〔2006〕1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研究生院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2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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