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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01 浏览次数:

校发〔2016〕26号

河 南 大 学

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河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河南大学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处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硕士学位论文质量监督,保证学校学位授予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印发<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5号)和《河南大学关于全面推进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校发〔2015〕20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ldquo;抽检结果&rdquo;是指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ldquo;国务院学位办&rdquo;)对我校博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所反馈的结果和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ldquo;省学位办&rdquo;)对我校硕士学位论文进行抽检所反馈的结果。&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是指国务院学位办和省学位办认定的&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

第三条 对抽检结果中有&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的学位授权点,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作为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动态调整的重要指标;

2.对&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依据有关程序,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质量,将停止该学位授权点招生或者撤销该学位授权点。

第四条 对抽检结果中有&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的研究生培养单位,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在当年博士学位论文抽查中每出现1篇&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减少该培养单位1个博士招生指标;

2.在当年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中每出现1篇&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减少该培养单位2个硕士招生指标;

3.由分管校领导对该培养单位的相关领导进行质量约谈,要求该单位认真查找在研究生招生、培养和论文评阅、答辩以及学位评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整改措施,把整改措施和结果及时书面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在最近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对抽检结果中有&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所指导的博士学位论文有1篇抽检结果为&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的指导教师,暂停其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3年;

2.所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有1篇抽检结果为&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的指导教师,暂停其硕士研究生招生资格1年;

3.如同一指导教师所指导的学位论文第二次出现&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暂停该指导教师相应层次和类别研究生招生资格5年;5年后能否继续招生,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六条 对抽检结果为&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的作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由研究生培养单位及时将学位论文抽检结果通知其导师和本人,必要时可通知其所在工作单位;

2.要求其在导师和导师组的指导下限期修改其学位论文,直至达到相应学位论文的学术水平;

3.对抽检中由评审专家指出其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并经复审属实的,将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34号令)和《河南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校发〔2014〕204号),依照有关程序撤销其已获得的学位,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将在最近一次会议上宣读当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结果,依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对&ldquo;存在问题学位论文&rdquo;的有关学位点、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整改情况及时报国务院学位办、国务院教育督导办公室和省学位办备案。

第八条 学位论文抽检是保证我校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举措,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学位论文抽检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办:研究生院 督办:校党政办公室

河南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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